I. 屬於民事法例
II. 可依此條例申請強制令
III. 目的:
i. 禁止施虐者對申請人及其同住小童使用暴力;或
ii. 禁止施虐者進入婚姻/同居居所,或禁止進入有關居所的指明部分,或某物業(不論持有人屬誰)的指明部分。
IV. 可申請者:
i. 配偶/前配偶
ii. 同居人士或前同居人士**
iii. 其他親屬
**法庭判斷雙方是否處於同居關係時,會考慮該段關係的所有情況。
以下是部分考慮因素:
II. 可依此條例申請強制令
III. 目的:
i. 禁止施虐者對申請人及其同住小童使用暴力;或
ii. 禁止施虐者進入婚姻/同居居所,或禁止進入有關居所的指明部分,或某物業(不論持有人屬誰)的指明部分。
IV. 可申請者:
i. 配偶/前配偶
ii. 同居人士或前同居人士**
iii. 其他親屬
**法庭判斷雙方是否處於同居關係時,會考慮該段關係的所有情況。
以下是部分考慮因素:
- 雙方是否在同一住戶內共同生活;
- 雙方有否分擔其日常生活中的事務及責任;
- 該段關係是否穩定和永久;
- 雙方之間在分擔開支或經濟資助方面的安排,及在財政方面依靠對方或互相依靠的程度;
- 雙方之間是否有性關係;
- 雙方有否分擔照顧和供養某指明未成年人;
- 雙方共同生活的理由,及彼此承諾共度人生的程度;
- 雙方與親友或其他人士交往時的行為,是否恰如處於同居關係,及雙方的親友或其他人士是否如此看待雙方。